干货!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核心知识点-尊龙最新版

时间:2020-09-02 08:50: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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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核心知识点

2020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备考进入关键期,教材中的知识点非常多,那接下来考必过就为各位考生带来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这一节的核心知识点。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成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2019新)。

3.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10.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张章生效。

12.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3.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4.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段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6.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8.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19.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20.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2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3.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24.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2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费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26.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7.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8.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9.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3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3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2.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3.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5.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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